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是交通部(已撤銷)於1984年05月24日發布,自1984年06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
- 發布部門:交通部(已撤銷)
- 發布日期:1984年05月24日
- 實施日期:1984年06月0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是交通部(已撤銷)於1984年05月24日發布,自1984年06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是交通部(已撤銷)於1984年05月24日發布,自1984年06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上海、天津、青島港務管理局、大連港口局、廣州...
一 根據需要在沿海一定的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的設定或者變更、撤銷,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海事法院的審判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設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二海事法院對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海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寧波海事法院的決定》在1992.12.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各海事法院:為適應我國經濟建設和對外開放的需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決定設立寧波海事法院。寧波海事法院與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同級,內設海事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在1984.11.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李先念命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設立北海海事法院的批覆》精神,現就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對外受理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廣西壯族自治區所屬港口和水域以及北部灣海域及其島嶼和水域內發生的一審海事、海商案件,與廣州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以英羅灣河道中心線為界,河道中心線及其...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 (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4次會議通過)法釋〔2016〕2號 為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海洋強國戰略、京津冀一體化、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的實施,促進海洋經濟發展,及時化解海事糾紛,保證海事法院正確行使海事訴訟管轄權,依法...
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是開展海事專門審判、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的重要基礎和必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決定設立海事法院時即一併規定其受理案件的範圍,之後根據形勢發展和實踐需要先後於1989年、2001年兩次充實修改,重新制定頒布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出台本《規定》主要是基於三個方面的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89.05.13 實施時間 1989.05.13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現將《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直貫徹執行。198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轄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相關的海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通知》在2005.05.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遼寧省、山東省、湖北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天津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及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海事法院的特殊情況,現就海事法院人民陪審員的選任、使用等問題規定如下:一、海事法院本部的人民陪審員人選在其所在城市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中產生,一般應由海事法院所在城市的相關...
65、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13日法(交)發[1989]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3日法(交)發[1989]39號《關於進一步貫徹執行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通知》同時廢止。66、本院以前作出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司法解釋(類別)
第十五條 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請應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為執行生效法律文書需要扣押和拍賣船舶的,應當委託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執行。第十六條 兩個以上海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海事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武漢、上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的通知》在1987.07.28由最高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武漢、上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法院 頒布時間 1987.07.28 實施時間 1987.07.28 武漢、上海海事法院:為了適應長江的進一步開發利用和對外開放的需要,經研究,決定調整武...
為查處海上交通事故,審理海事案件,應當相互配合、互相協商,提供工作方便,提高工作效率和執法、司法水平。(二)中國海事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對於突發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海上交通事故,應當建立海事調查與海事訴訟協調機制,協助海事局和海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執行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89.12.23 實施時間 1989.12.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我院《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頒布實施已有半年,有些地方中級和基層人民法院仍在受理應由海事法院管轄的案件,應予糾正。現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