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是交通部(已撤銷)於1984年05月24日發布,自1984年06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
  • 發布部門:交通部(已撤銷)
  • 發布日期:1984年05月24日
  • 實施日期:1984年06月0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
上海、天津、青島港務管理局、大連港口局、廣州海運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天津、山東、遼寧、廣東、湖北省、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天津、青島、大連、廣州、長江水上運輸法院籌備組:
為了適應我國海上運輸和對外貿易事業發展的需要,更好地行使我國海域司法管轄權,維護我國的權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經請示中央政法委員會決定,在上海、天津、青島、大連、廣州、武漢等6個口岸城市設立海事專門法院。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以上海、天津、青島、大連、廣州、長江(駐武漢市)6個水上運輸法院籌備組為基礎,組建上海、天津、青島、大連、廣州和武漢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設海事審判庭、海商審判庭、研究室、辦公室等機構。根據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和交通部批准,可在院、部指定或委託管轄的港口,設派出法庭。
海事法院與中級人民法院同級,審理國內和涉外的第一審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其抗訴審法院為所在省、市高級人民法院。有關審判業務事宜,由上級人民法院監督和指導。
海事法院院長,由交通部提名,經徵求所在省、市高級人民法院意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辦理黨內批准手續後,提請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屬於交通部管理名單的,由交通部提名,經徵求所在省、市高級人民法院意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辦理黨內批准手續後,由海事法院院長提請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不屬於交通部管理名單的,由海事法院提名,經徵求所在省、市高級人民法院意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辦理黨內批准手續後,由院長提請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二)海事法院的人員編制,暫定為:上海、廣州、武漢各60人,天津、青島、大連各40人。要配備文化程度和政策水平較高、政治條件較好、具有一定海事、海商和法律專業知識、年富力強並有一定數量懂外文的幹部擔負各項業務工作。
(三)海事法院的人員編制、經費、物資裝備(包括辦公用房、幹警宿舍、交通工具等),在未納入政法系統以前,仍由交通部有關組建單位負擔。
(四)請上海、天津、青島港務管理局、大連港口局、廣州海運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分別負責組建海事法院。按照上述條件配備幹部,安排(建設)辦公用房和調撥、購置辦公用具等。交通部過去下達給各水上運輸法院籌備組的基建、物資裝備計畫和經費管理辦法繼續有效,由海事法院使用。
(五)以水上運輸高級法院籌備組為基礎,在交通部設立“海事法院辦公室”(局級),負責管理屬於交通部管理名單的海事法院幹部;編制和審核經費預決算、基建和物資裝備計畫;向最高人民法院和交通部提出設定派出法庭的建議;負責海事和海商方面的法制宣傳;溝通、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等等。
(六)自1984年6月1日起,各海事法院宣告成立,並從10月1日開始受理案件。印章由最高人民法院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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