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中國海事局《關於規範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與海事案件審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中國海事局《關於規範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與海事案件審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在2006.01.19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 海事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中國海事局《關於規範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與海事案件審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06年0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1月1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 海事局
各海事局、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的各高級人民法院:
為規範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和海事案件審理,加強海事局與海事法院之間的工作協調與配合,共同維護海上交通運輸安全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中國海事局經研究,制定以下工作指導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海事調查與海事訴訟
(一)海事局作為國家海上安全監督管理主管機關,對海上交通事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審理因海上交通事故提起的訴訟案件。海事局、海事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為查處海上交通事故,審理海事案件,應當相互配合、互相協商,提供工作方便,提高工作效率和執法、司法水平。
(二)中國海事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對於突發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海上交通事故,應當建立海事調查與海事訴訟協調機制,協助海事局和海事法院妥善處理事故和糾紛。當地海事局和海事法院、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溝通信息,對重大海上交通事故和重大海事案件,相互通報事故處理結果和案件裁決結果。
(三)海事局應協助海事法院查詢案件審理中涉及的船舶國籍、船舶所有權、船舶抵押權、船舶租賃的登記和變更情況。
(四)海事法院因審理海事案件需要到海事局調查收集證據時,應派兩名法官並應出示工作證件及協助調查通知書,海事局應提供事故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與海上交通事故有關的證據材料。海事法院收集的證據原件不能提取的,可以複製,由海事局簽章確認。海上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海事局事故調查中簽字確認的調查材料,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和理由,海事法院可以作為證據採信。
(五)海事調查報告及其結論意見可以作為海事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的訴訟證據,除非有充分事實證據和理由足以推翻海事調查報告及其結論意見。
(六)海事法院在案件審理中,訴訟當事人對海事局的海事調查報告及其結論意見有疑義的,海事法院可以要求海事局對當事人提出的相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七)海事法院在受理船舶碰撞案件中,為查明案件事實,經當事人申請,或者海事法院認為案件審理需要,在出具協助調查通知書後,可以向海事局調取船舶航行記錄的信息資料。
(八)中國海事局及其所屬機構與外國海事調查機關聯合調查的證據材料,不屬於海事局向海事法院提供的證據範疇。
(九)海上交通事故發生後,逃逸船舶拒絕接受海事調查或者訴訟中拒絕承認發生碰撞事故,受害船舶當事人有證據證明逃逸船舶當事人持有證據可以證明事故發生的相關事實,逃逸船舶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海事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結合證明案件事實的有關證據,可以作出逃逸船舶妨礙舉證的不利推定。
二、船舶扣押與船舶拍賣
(一)海事法院裁定扣押船舶,應向海事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海事局提供協助。海事局根據裁定書載明的事項依照法律規定提供協助。協助執行中發生的有關費用,由海事局與海事法院結算。
(二)海事法院請求海事局協助不予辦理船舶所有權變更、船舶轉讓等手續,或者對已經拍賣、變賣船舶的需要辦理變更手續,應當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和有關裁判文書。
(三)被扣押船舶應當配備足夠的在船值班的適任船員,保證船舶的安全。海事局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被扣押船舶可以採取強制措施配備船員,或者責令被扣押船舶移泊。涉及被扣押船舶的安全監管、船舶動向等有關事項,海事局與海事法院應當互相通報信息,給予必要的工作配合。
(四)為方便工作,海事法院請求海事局分支機構協助執行扣押船舶的,海事局分支機構向上級海事局報告後,協助辦理船舶扣押手續。
(五)海事法院作出船舶拍賣裁定後,應當及時通知協助扣押船舶的海事局。船舶拍賣公告發布後,海事局可以通知已公告拍賣船舶的登記抵押權人在海事法院辦理海事債權登記。
(六)海事局、海事法院應當加強對被扣押船舶逃逸查處的合作,及時通報相關信息。海事局協助海事法院對逃逸船舶的追查。海事局、海事法院應當對逃逸船舶和事件當事人依法予以處罰。
三、防污管理與污染索賠
船舶油污事故發生後,海事局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清污作業的費用,油污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海事法院在審理清污費用賠償案件中,應當對此予以充分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
海事局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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