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寧波海事法院的決定》在1992.12.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寧波海事法院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2年12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2月0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寧波海事法院的決定》在1992.12.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寧波海事法院的決定》在1992.12.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各海事法院:為適應我國經濟建設和對外開放的需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在1984.11.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李先念命令...
上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的通知》確定了武漢、上海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199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口、廈門海事法院的決定》確定了海口、廈門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199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寧波海事法院的決定》確定了寧波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1999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海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是交通部(已撤銷)於1984年05月24日發布,自1984年06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 上海、天津、青島港務管理局、大連港口局、廣州海運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天津、山東、遼寧、廣東、湖北省、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天津、...
海事法院(China Maritime Court),是我國專門人民法院之一,是審理海事和海商案件的專門法院。根據1984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的規定,中國已在上海、天津、廣州、青島、大連和武漢等市設立海事法院。由院長一人,副...
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是開展海事專門審判、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的重要基礎和必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決定設立海事法院時即一併規定其受理案件的範圍,之後根據形勢發展和實踐需要先後於1989年、2001年兩次充實修改,重新制定頒布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出台本《規定》主要是基於三個方面的客觀...
海事審判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1984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首次明確了海事法院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這一決定,先後在大連、天津、青島、上海、廣州、武漢、海口、廈門、寧波和北海設立了10個專門審理海事海商糾紛案件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 (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4次會議通過)法釋〔2016〕2號 為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海洋強國戰略、京津冀一體化、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的實施,促進海洋經濟發展,及時化解海事糾紛,保證海事法院正確行使海事訴訟管轄權,依法...
53、海事公示催告案件。54、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件。55、海事債權登記、受償案件。56、與海事債權登記相關的確權訴訟案件。57、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58、法律規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案件。四、海事執行案件 59、申請執行海事法院及其抗訴審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請求作出的生效法律...
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是開展海事專門審判、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的重要基礎和必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決定設立海事法院時即一併規定其受理案件的範圍,之後根據形勢發展和實踐需要先後於1989年、2001年兩次修改,重新制定頒布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出台本規定主要是基於三個方面的客觀需求:...
一 根據需要在沿海一定的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的設定或者變更、撤銷,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海事法院的審判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設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二海事法院對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海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新加坡中華環保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準確適用新加坡法律認定外方股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助力最佳化外商投資法治環境。江蘇蘇州中院審理的中鋼鋼鐵有限公司股權代持糾紛案適用衣索比亞法律認定股權變更登記事項,青島海事法院審理的大宇株式會社船舶抵押契約糾紛案適用巴拿馬法律認定船舶抵押權效力,北京...
2014年1月,浙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作出《關於增設寧波海事法院內設機構和增加處級領導職數的批覆》,我院增設研究室和審判管理辦公室。綜上,全院現有13個職能部門,1個事業單位。法院建設 寧波海事法院建立 “長×寬×高”立體式的幹部隊伍培養模式。為推進法院人才梯隊建設和法官司法能力建設,寧波海事法院堅持把發揮...
第二十一條 訴訟或者仲裁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外國法院已受理相關海事案件或者有關糾紛已經提交仲裁,但涉案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請求保全申請的,海事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二條 利害關係人對海事法...
五、海事請求保全案件1、海事請求權人為保全其海事請求權,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2、海事請求權人依契約規定,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中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同時廢止。
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為了便於及時處理涉外海事案件,現根據1981年6月4日國務院國發〔1981〕99號檔案批准的《登外輪人員審批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精神,對海事法院審判人員等處理海事案件登外輪的問題通知如下:(一)海事法院的審判人員、執行人員...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及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海事法院的特殊情況,現就海事法院人民陪審員的選任、使用等問題規定如下:一、海事法院本部的人民陪審員人選在其所在城市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中產生,一般應由海事法院所在城市的相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在1994.07.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參照國際慣例和國際習慣的作法,結合我國海事審判實踐,對訴訟前扣押船舶規定如下:一、訴訟前扣押船舶 訴訟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在提起...
遼寧省、山東省、湖北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天津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經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並登記,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於2003年1月8 日在上海市正式掛牌成立並開始受理海事仲裁案件。為了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設定人民 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三、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海口海事法院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口、廈門海事法院的決定》設立的專門法院,成立於1990年,屬海南省直屬政法機關。 法院簡介 海口海事法院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口、廈門海事法院的決定...
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在廣州、上海、青島、天津、大連設立海事法院,並劃分了各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之後,又相繼設立了武漢、海口、廈門、寧波等海事法院,負責管轄第一審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而對海事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的抗訴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
本案經寧波海事法院一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兩級法院均認為,承運船舶存在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潛在缺陷,且該缺陷引起船舶斷裂導致船舶沉沒、貨物滅失。根據《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第十一項的規定,承運人依法不負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金斯頓公司的訴訟請求。【典型意義】“MOLCOMFORT”號事故系迄今以來人民法院審理...
第十六條 責任人對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海事賠償請求未提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抗辯,債權人依據有關生效裁判文書或者仲裁裁決書,申請執行責任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以外的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以上述文書作為債權證據申請登記債權並經海事法院裁定準予的除外。
2.海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分立和統一相結合的法律關係。(三)海事訴訟法律關係的要素 海事訴訟法律關係於其他法律關係一樣,由主體、內容、客體三要素組成。收案範圍 為了更好地行使我國的海事司法管轄權,充分發揮海事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198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決定》,規定我國海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規定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94.07.06 實施時間 1994.07.0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慣例和國際習慣作法,對拍賣被扣押船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政府參事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垂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 ……(二)立法制度 (三)民族區域自治 (...
《關於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問題的批覆》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檔案。(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問題的批覆》已於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及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海事法院的特殊情況,現就海事法院人民陪審員的選任、使用等問題規定 制度的決定 一、海事法院本部的人民陪審員人選在其所在城市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中產生,一般應由海事法院所在城市的相關基層人民法院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2013.3.19)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定的通知(2013.3.19)國務院關於議事協調機構設定的通知(2008.3.21)4.法院、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06.10.31修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1984.11.1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