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6〕34號印發《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該《意見》分提高認識,切實增強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促進自貿試驗區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依法支持自貿試驗區企業的創新做法,鼓勵其探索新的經營模式;重視自貿試驗區的特點,探索審判程式的改革與創新4部分1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 印發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 文號:法發〔2016〕34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2月30日
簡述
意見
法發〔2016〕34號
一、提高認識,切實增強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認識自貿試驗區建設的重大意義。自貿試驗區是我國改革開放的試驗田,是我國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要視窗。自貿試驗區的建設,對完善我國經濟體制機制是有力的推動,在法律實施方面有重大影響。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做好司法應對,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高度樹立大局意識,嚴格依法辦事,公正、高效審理各類涉自貿試驗區的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利,為自貿試驗區的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
2.依法保障自貿試驗區建設的制度創新。自貿試驗區的建設肩負著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的歷史使命,也是對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的中央決策的積極嘗試。各級人民法院應探索為自貿試驗區提供司法保障的改革舉措,同時,要確保這些改革舉措的探索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在準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注重及時調整裁判尺度,積極支持政府職能轉變,尊重契約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維護交易安全。
積極參與自貿試驗區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在自貿試驗區進行的政府職能轉變、投資領域開放、貿易發展方式轉變、金融領域開放創新、完善法治保障等各項工作中,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自身的司法實踐,積極配合各項改革措施的實施,主動完善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方法,為營造公正、公開、透明的法治環境和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作出積極貢獻。
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促進自貿試驗區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3.積極行使刑事審判職能,依法打擊涉自貿試驗區的刑事犯罪。打擊破壞自貿試驗區建設、濫用自貿試驗區特殊市場監管條件進行的犯罪,維護自貿試驗區社會穩定及市場秩序。重視解決侵犯智慧財產權跨境犯罪問題。依法懲治涉自貿試驗區的走私、非法集資、逃匯、洗錢等犯罪行為。同時注意區分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以及非法經營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
4.加強涉自貿試驗區的民事審判工作,依法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加強勞動保護,正確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促進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用工制度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安全,嚴格對服務領域契約格式條款的審查,懲治利用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的行為。保護生態環境,積極審理有關機關和組織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重大風險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提起的訴訟。
正確處理在自貿試驗區較為常見的“民宅商用”“一址多照”問題。正確理解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限制條件,保障人民民眾正常的生活秩序。對多個公司使用同一地址作為住所地登記的,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要注意是否存在財產混同、人格混同等情況,依法維護債權人利益。
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內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鼓勵自主創新,提高侵權成本。完善有關加工貿易的司法政策,促進加工貿易的轉型升級。準確區分正常的貼牌加工行為與加工方擅自加工、超範圍超數量加工及銷售產品的行為。妥善處理商標產品的平行進口問題,合理平衡消費者權益、商標權人利益和國家貿易政策。鼓勵以智慧財產權為標的的投資行為,推動商業模式創新,簡化維權程式,提升維權質效。鼓勵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活動,促進智慧財產權的流轉利用。
加強海事審判。規範航運市場建設,支持自貿試驗區航運服務業開放、提升國際航運服務能級和增強國際航運服務功能。關注與船舶登記制度改革及其他與航運有關的新類型案件,研究新型海事法律關係的法律適用和專門管轄問題。及時通過典型案件的審理確認有關規則,引導行業行為,促進行業發展。
5.積極行使行政審判職能,支持和監督政府在自貿試驗區依法行政。支持和監督市場監管部門創新服務模式,依法行政。以審判活動促進和規範政府信息公開。通過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的企業,其簽訂的契約違反自貿試驗區行業準入要求,導致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當事人請求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與自貿試驗區市場規則有關的制度缺陷及行政行為不規範等問題,人民法院應及時向行政管理部門反饋意見,或者提出司法建議,促進自貿試驗區法治建設的完善。
三、依法支持自貿試驗區企業的創新做法,鼓勵其探索新的經營模式
6.鼓勵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業的創新發展。積極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在核准的經營範圍內依法開展融資業務。充分尊重中外當事人對融資租賃契約糾紛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的約定。正確認定融資租賃契約效力,不應僅以未履行相關程式等事由認定融資租賃契約無效。
7.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合理認定消費者與跨境電商企業之間的契約性質。契約約定消費者個人承擔關稅和郵寄風險的,可認定消費者和跨境電商企業之間成立委託契約關係。電商企業批量進口、分批銷售,消費者主張其與電商企業之間成立買賣契約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電商企業以其提供的契約文本與消費者訂立仲裁條款,應專門提示,消費者同意的,應認定雙方達成了仲裁合意。
四、重視自貿試驗區的特點,探索審判程式的改革與創新
8.完善司法審查、司法確認制度,支持自貿試驗區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鼓勵運用仲裁、調解等多元化機制解決自貿試驗區民商事糾紛,進一步探索和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支持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商事和行業調解組織的創新發展,為多元化解決自貿試驗區民商事糾紛提供司法便利。
加強自貿試驗區內法院機構及審判組織建設。自貿試驗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理案件的數量、種類、性質等實際情況設立專門的法庭或合議庭,審理涉自貿試驗區的案件,積累審判經驗,統一裁判尺度。鼓勵各級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符合地域特點的審判機制。
9.正確認定仲裁協定效力,規範仲裁案件的司法審查。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外商獨資企業相互之間約定商事爭議提交域外仲裁的,不應僅以其爭議不具有涉外因素為由認定相關仲裁協定無效。
一方或者雙方均為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約定將商事爭議提交域外仲裁,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將爭議提交域外仲裁,相關裁決做出後,其又以仲裁協定無效為由主張拒絕承認、認可或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當事人在仲裁程式中未對仲裁協定效力提出異議,相關裁決作出後,又以有關爭議不具有涉外因素為由主張仲裁協定無效,並以此主張拒絕承認、認可或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企業相互之間約定在內地特定地點、按照特定仲裁規則、由特定人員對有關爭議進行仲裁的,可以認定該仲裁協定有效。人民法院認為該仲裁協定無效的,應報請上一級法院進行審查。上級法院同意下級法院意見的,應將其審查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後作出裁定。
10.探索審判程式創新,公正高效審理涉自貿試驗區案件。管轄自貿試驗區內一審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涉自貿試驗區案件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港澳台民事主體的,可以探索選任港澳台居民作為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
人民法院審理涉自貿試驗區的涉外、涉港澳台一審民商事案件,事實簡單、法律關係明確的,可以探索適用簡易程式。
妥善處理以“區內註冊、區外經營”的企業為當事人的案件中存在的送達難問題。對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其註冊地為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可以郵寄送達。境外民事主體在自貿試驗區設立企業或辦事處作為業務代辦人的,可以向其業務代辦人送達。境外民事主體概括指定其分支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境內律師事務所律師作為特定時間、特定區域或者特定業務的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其送達訴訟文書。
11.建立合理的外國法查明機制。人民法院審理的涉自貿試驗區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當事人約定適用外國法律,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該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人民法院了解查明途徑的,可以告知當事人。當事人不能提供、按照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途徑亦不能查明的外國法律,可在一審開庭審理之前由當事人共同指定專家提供。根據衝突法規範應當適用外國法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查明外國法。
12.審理好涉自貿試驗區案件,總結可複製經驗。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重視涉自貿試驗區案件的審理,加強前瞻性研究工作。各地人民法院對在審理與自貿試驗區相關的案件中發現的熱點、難點問題,應當及時研究總結,形成應對意見,並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