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是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切實維護農村的社會穩定,就進一步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的有關問題印發的通知。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6月28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 實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
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
法〔2004〕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從保障國民經濟健康持續快速發展,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的戰略大局出發,相繼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推動農業發展、維護農村穩定、促進農民增收的重大政策措施。為了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切實維護農村的社會穩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法院要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審判人員認真學習《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等十六大以來的有關檔案,深刻領會黨中央有關政策的精神實質,充分認識“三農”問題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的重要意義;要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司法為民”要求的高度,提高對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措施,全面發揮人民法院的各項職能作用,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加大對妨礙農業發展、破壞農村穩定、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犯罪活動的懲處力度。依法嚴懲生產、銷售偽劣農藥、化肥、種子以及其他農用物資等嚴重侵害農民利益的刑事犯罪,盡最大可能挽回農民的損失,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證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對利用職權截留國家財政補貼、農業投入和救濟款物、侵占挪用農村集體財產等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對橫行鄉里、欺壓百姓,帶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特點的犯罪活動,要堅決依法懲處,維護農村正常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保護廣大農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生命、財產安全。
三、進一步加強對涉農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各類涉農民事、行政糾紛案件,要堅決貫徹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指導思想。對各類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農民請求賠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對因非法截留、扣繳農民承包收益發生的糾紛,農民要求返還承包經營收益的,要依法予以支持;對因承包經營權流轉而發生的糾紛,屬於違反自願原則、強迫農民流轉承包經營權的契約,應當依法確認無效;對因偽劣農用物資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糾紛,農民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對因農副產品銷售而發生的拖欠貨款糾紛,農民要求對方支付欠款並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要依法及時受理、及時審判。
四、做好涉農案件的執行工作和涉訴信訪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做好涉農案件的執行工作和涉訴信訪工作。對跨轄區的涉農案件,可以委託執行,接受委託的人民法院要積極採取措施執行;對於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而難以執行的案件,可指定執行或者提級執行,使勝訴農民的合法權益儘快得以實現。對被執行人為農民的非訴執行案件,要依法嚴格審查,不符合強制執行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對農村的涉訴信訪,要切實貫徹全國法院涉訴信訪工作會議的精神,嚴格依法慎重處理;對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的,應當告知上訪人員繼續參加訴訟,並督促受案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審理;對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啟動再審程式;對無理纏訴的上訪老戶,要在當地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做好服判息訴工作。
五、充分發揮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在審理涉農案件中的重要作用。絕大多數涉農案件發生在基層,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要將涉農案件的審判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做出統籌安排。在審判涉農案件的過程中,要切實加強訴訟指導和訴訟風險提示工作,幫助農民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要切實注意加強訴訟調解工作,按照能調則調、該判則判、判調結合的原則,提高調解工作水平,儘量通過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化解糾紛,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達成調解協定;要充分發揮民事簡易程式及時、簡便、快捷解決糾紛的功能,以降低訴訟成本,及時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注意發揮農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處涉農民事案件中的作用,在加強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工作指導的同時,對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涉農民事案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維護該調解協定的效力;對群體性糾紛案件,要積極向黨委匯報,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妥善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儘量把矛盾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基層。
各級人民法院一定要注意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審判經驗。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帶有普遍性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研究,妥善處理,必要時應當逐級層報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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