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法發〔2016〕8號
一、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增強為長江經濟帶發展國家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責任感與使命感
1.深刻認識長江經濟帶發展國家戰略的重大意義和人民法院的歷史使命。長江經濟帶發展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的歷史時期審時度勢,謀劃中國經濟發展新格局作出的既有利於當前又惠及長遠的一項重大國家區域發展戰略,對於今後一個時期拓展區域發展空間、引領沿江沿線經濟社會的發展,推進“十三五”規劃戰略布局,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第一個百年目標”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肩負的神聖職責和重要使命,切實增強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自覺性、主動性。
2.準確把握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戰略定位和基本內涵。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五大發展理念,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圍繞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的改善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高起點建設綜合立體交通走廊、引導產業最佳化布局和分工協作的總體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公正高效審理相關案件,為把長江經濟帶發展成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先行示範帶、創新驅動帶、協調發展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充分滿足長江經濟帶發展的司法需求,結合審判實踐和地方實際,找準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切入點和契合面。從需求導向出發,在綠色發展、創新發展、協調發展大局中謀劃法院工作。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和國務院《關於依託黃金水道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指導意見》確定的思路、方向和重點,堅持能動司法,創新司法理念,積極探索區域內司法體制機制創新,最佳化區域內司法資源配置,對新情況、新問題加強預判,及早研究,統籌應對,全方位提升服務和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4.依法懲處相關刑事犯罪,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大力加強涉及環境資源保護刑事案件的審判。依法懲治污染環境、河道非法采砂、濫伐盜伐林木、非法採礦及破壞性採礦、非法捕撈水產品、濫捕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懲治環境監管失職犯罪、造成環境污染嚴重後果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犯罪,為長江經濟帶綠色生態廊道築牢司法保護屏障。依法懲治各類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保護創新發展。嚴懲各類干擾產業項目轉移建設施工、毀壞財產等暴力犯罪案件,有效服務區域內產業最佳化布局和產業分工協作,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
5.保障長江經濟帶的生態安全和綠色發展,依法審理環境資源保護民事案件。充分利用海事法院跨行政區劃管轄的優勢,妥善審理長江流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案件。加強對陸源及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造成水域污染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大力推進水資源環境公益訴訟,探索建立長江流域水資源環境公益訴訟集中管轄制度。依法保障法定機關和有關組織的水資源環境公益訴權。
6.推進平安黃金水道建設,依法審理各類海事侵權案件。妥善審理髮生在長江水域的船舶碰撞、觸碰案件,船舶運輸特別是危險品運輸作業中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案件,船舶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案件,港口作業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等,規範裁判標準,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展開有序良性競爭,指引港口、航運、造船企業切實增強安全意識、質量意識,為平安黃金水道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支撐。
7.打造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精品,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國際公信力和制度性話語權,增強為區域內企業全面參與全球經濟合作和競爭保駕護航的能力和水平。妥善審理涉外商事海事糾紛,特別是國際經濟合作和長江經濟帶投資領域發生的各種糾紛案件。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尊重國際慣例,加強外國法的查明和適用,嚴格適用國際公約承認與執行國際商事海事仲裁裁決,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長江經濟帶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為促進區域內更高層次的全面開放新格局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
8.依法審理相關水路貨物運輸、港口碼頭建設、船舶建造、倉儲物流、貨運代理、船員勞務等海商案件,維護區域內誠實守信、開放統一的市場。加強涉長江口造船基地建設相關案件的審理,促進現代化船舶產業鏈的健康有序發展。對於鐵水、公水、空鐵、水陸空等多式聯運契約糾紛案件,通過準確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相關法律,促進安全便捷、綠色低碳、高起點綜合立體交通走廊建設。推動長江經濟帶和“一帶一路”建設的有機銜接。
9.切實維護區域內金融安全與穩定,加強對船舶融資、港航金融保險等類型案件的審理。密切關注國內經濟下行壓力持續加大、產能過剩行業關停並轉、“殭屍企業”清理整頓過程中對造船、港口、航運等行業的影響,注意及早發現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適時提出相關司法建議。穩妥處理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相關企業的解散和清算案件。依法支持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推出的創新性金融產品,助推區域內航運金融中心的建設和發展,有效緩解區域內港航企業融資難問題。
10.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激發創新動力、創造潛力、創業活力。加大對有利於節約能源資源、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和有利於長江經濟帶協調發展的高新技術、新產業和新商業模式相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激勵創新、鼓勵創業、保護創造。促進品牌培育創新並形成品牌競爭新優勢,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環境,為把長江經濟帶建設成為我國創新驅動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1.加強行政案件審判,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特別要加強對行政機關不履行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查處職責案件的審理,督促行政機關盡責履職。依法審理區域內與重大生態工程修復、產業最佳化布局、分工協作有關的不動產徵收、拆遷、改建、港口岸線行政確權等行政案件,為相關工程建設創建良好的法治環境。充分發揮海事法院跨行政區劃管轄海事行政案件的職能,依法審查長江沿線海事行政機關作出的許可、確權、處罰、徵收、檢查等海事行政行為以及海事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對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式,超越、濫用職權或明顯不當的海事行政行為要依法予以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三、創新司法體制機制,最大限度實現長江經濟帶區域內司法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12.創新審判體制機制,以更科學的審判體制機制服務和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認真總結海事審判跨行政區劃管轄的實踐經驗,堅持改革創新,探索建立契合長江經濟帶區域發展大局的審判體制機制。加強區域內各地方法院之間、海事法院之間、地方法院和海事法院之間的工作協調機制,對於區域內重大共性司法政策和司法事項,以及重大疑難複雜法律適用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召集,相關法院參加,共同協商研究解決。
13.多渠道深層次推進司法公開,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提升人民民眾對司法的獲得感。深入推進審判流程公開,充分發揮訴訟電子檔案促進審判管理公開、便利當事人訴訟查詢的功能。加強裁判文書說理。確保裁判文書上網常態化,方便全民檢閱,實現看得見的公正司法。繼續堅持海事審判白皮書年度發布制度,方便社會公眾全面系統了解海事審判工作。
14.大力推進區域內信息化建設。加強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各法院之間的互聯互通,推動區域內法院在雲計算和大數據套用方面的合作,實現區域內法院信息資源共享。探索打造區域內法院“一站式”網抗訴訟服務平台,便利沿江沿線當事人訴訟。注重審判管理方式的信息化創新,通過便利的信息管理系統、人性化的管理手段,最大限度提高審判質效,為公正高效服務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15.推動建立區域內法院執行協作機制。構建長江經濟帶執行指揮系統協作機制,逐步實現一體化執行指揮體系。執行法院可以委託異地法院協助查詢、凍結、查封、調查或者送達法律文書等有關事項。船舶扣押、拍賣統一由海事法院辦理。推動海事法院與長江經濟帶區域內有關海事行政機關、金融監管機構、有關財產登記機關之間的協作配合。
16.多元化解,繁簡分流,破解難題,高效服務和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加強和各類調解組織、社團行業組織、行政執法機關、信訪部門的工作聯繫,做好訴訟與非訴訟機制之間的有機銜接。對於因生態環境治理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暫時矛盾引發的群體性糾紛,要積極依靠當地黨委、政府,統籌社會各方力量,通過多方合力實現矛盾化解。探索推動群體性船員勞務糾紛案件、群體性水上人身傷亡案件的訴調對接,防範社會矛盾激化。依法支持仲裁機構在解決糾紛方面發揮更大作用。大力推進海事海商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依法實行一審終審,快捷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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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施《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新常態,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公正高效服務和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國家戰略,提出明確要求。
《意見》指出,要深刻認識長江經濟帶發展國家戰略的重大意義和人民法院的歷史使命,準確把握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戰略定位和基本內涵,充分滿足長江經濟帶發展的司法需求,堅持能動司法,創新司法理念,積極探索區域內司法體制機制創新,最佳化區域內司法資源配置,對新情況、新問題加強預判,及早研究,統籌應對,全方位提升服務和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意見》強調,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依法懲處相關刑事犯罪,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保障長江經濟帶的生態安全和綠色發展,依法審理環境資源保護民事案件;推進平安黃金水道建設,依法審理各類海事侵權案件;打造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精品,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國際公信力和制度性話語權,增強為區域內企業全面參與全球經濟合作和競爭保駕護航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審理相關水路貨物運輸、港口碼頭建設、船舶建造、倉儲物流、貨運代理、船員勞務等海商案件,維護區域內誠實守信、開放統一的市場;切實維護區域內金融安全與穩定,加強對船舶融資、港航金融保險等類型案件的審理;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激發創新動力、創造潛力、創業活力;加強行政案件審判,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意見》要求,要創新司法體制機制,最大限度實現長江經濟帶區域內司法資源的最佳化配置。認真總結海事審判跨行政區劃管轄的實踐經驗,堅持改革創新,探索建立契合長江經濟帶區域發展大局的審判體制機制。多渠道深層次推進司法公開,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提升人民民眾對司法的獲得感。大力推進區域內信息化建設,加強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各法院之間的互聯互通,推動區域內法院在雲計算和大數據套用方面的合作,實現區域內法院信息資源共享。構建長江經濟帶執行指揮系統協作機制,逐步實現一體化執行指揮體系。推動海事法院與長江經濟帶區域內有關海事行政機關、金融監管機構、有關財產登記機關之間的協作配合。多元化解,繁簡分流,破解難題,高效服務和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
《意見》共分三個部分,包括增強為長江經濟帶發展國家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責任感與使命感,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創新司法體制機制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