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見

2014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4〕293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自覺性;求真務實,加強規範,切實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加強領導,切實保障,確保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取得實效3部分3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 成文時期:2014年11月20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4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共分三個部分總計30條,涵蓋了司法便民利民的指導思想、制度措施和組織保障等方面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將其中的17項主要便民利民措施繪製成了漫畫。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通過漫畫作品的形式對外發布司法檔案,試圖通過這種新穎的形式,讓人民民眾對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舉措真正看得見、聽得懂、學得會、用得上,使這些便民利民的司法舉措真正接地氣、惠民生、保民安。該《意見》自2014年12月4日起正式施行。

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見
法〔2014〕293號
2014-12-05 07:52:13|來源:人民法院報第三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紮實推進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積極回應人民民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牢牢把握“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現就人民法院進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自覺性
1.司法便民利民是人民法院努力實現“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的重要途徑。各級人民法院要準確把握我國全面深化改革進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將方便人民民眾訴訟作為做好各項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扎紮實實為人民民眾辦實事,更好地滿足新時期人民民眾的多元司法需求。
2.司法便民利民是人民法院深入貫徹執行黨的民眾路線,積極踐行司法為民根本宗旨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法院要自覺把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與紮實推進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緊密結合起來,時刻擺正與人民民眾的關係,準確把握人民民眾對法院工作的需求與期待,始終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切實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不斷改進司法作風,通過一個個具體鮮活的司法便民利民舉措,更好地維護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3.司法便民利民是深化司法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環節。各級人民法院要把人民民眾是否滿意作為衡量司法改革成敗的根本標準,把完善和落實司法便民利民舉措作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切入點,不斷健全保障人民民眾參與司法的制度措施,著力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讓司法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民眾,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求真務實,加強規範,切實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
4.積極探索建立健全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長效機制。人民法院要在狠抓執法辦案第一要務的同時,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立案、審判、執行和信訪等環節的便民利民措施,為人民民眾提供熱情、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
5.建設好、管理好、運用好訴訟服務平台。深入推進訴訟服務中心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全面整合訴訟服務功能,最佳化訴訟服務視窗建設。認真做好訴調對接、立案登記、訴訟風險提示、訴訟材料接轉、訴訟費用繳納、財產保全、案件流程查詢、信訪接待等各方面的工作,努力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和“全方位”的訴訟服務。
6.健全方便立案的新機制。根據人民民眾的需求和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積極推進立案登記工作,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切實保障當事人訴權。做好預約立案工作,積極為行動不便的傷病患者、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提供立案、送達、調解等方面的便民服務,方便當事人訴訟。
7.依法及時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合理確定保全的擔保方式和擔保數額。對保全實施工作歸口管理,暫時沒有實行歸口管理的人民法院,應積極採取措施方便當事人申請和查詢。
8.健全案件繁簡分流機制。充分發揮簡易程式、小額訴訟程式、督促程式、刑事和解程式、輕微刑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等制度優勢,在保證審判質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減輕當事人訴累。
9.依法為當事人舉證提供幫助。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調查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查取證;積極探索委託律師調查取證,方便當事人舉證。
10.加強審判流程管理。樹立科學均衡結案意識,正確理解、運用均衡結案指標,不能單純追求均衡結案率而故意拖延結案或者突擊結案。強化審判流程公開平台建設,整合各類審判流程信息,為當事人提供全面、全程、及時的審判流程公開服務。實行審限監督制度,嚴格扣除審限、延長審限的審批,完善案件審限通報制度,及時告知當事人扣除審限、延長審限的理由、期限。
11.加強案卷移交工作。積極推進訴訟檔案電子化工程,做好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案卷移交工作,明確移交期限,統一移交方式,落實移交責任,縮短移交時間,確保移交順暢。
12.依法保障各方訴訟權利。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庭審權利,讓當事人依法充分表達訴求,完整陳述事實理由。對依法可以由當事人自主或者協商決定的程式事項,儘量讓當事人自主或者協商確定。切實保障律師在審判過程中依法履行職責。在保證程式公正的前提下,注意為當事人特別是沒有委託律師辯護、代理的當事人參與訴訟提供必要的程式性指導與幫助。
13.完善案件庭審旁聽制度。人民法院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公告案件名稱、開庭時間、法庭編號、旁聽席位等開庭信息,方便人民民眾旁聽案件庭審。人民法院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庭審。
14.加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裁判文書要認真對待、全面回應當事人提出的主張和意見,具體說明法院採納或者不採納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做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用語要力求規範、簡潔、易懂,便於當事人明白理解。
15.切實解決執行難。積極探索完善有利於保障民生的快速執行、主動執行等機制,以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懲戒法律制度和點對點網路查控聯動機制為抓手,積極推進反規避執行和反消極執行,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綜合運用財產申報、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聯合信用懲戒等措施,依法適用強制措施和刑罰威懾機制,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債務,努力提高執行效率。
16.完善交納訴訟費用的便民措施。要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自動取款機、POS機等設施,方便當事人交費、退費。當事人到基層人民法院辦理訴訟費用的結算和退費確有困難的,有條件的人民法庭可以代為辦理。
17.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健全司法救助體系,完善訴訟費緩減免制度和特困群體執行救助制度,依法及時有效落實對加害人無力賠償、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案件的困難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訴困難民眾的司法救助,不斷拓寬司法救助的範圍和方式。
18.做好涉訴信訪工作。完善“訴訪分離”和案件終結機制,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積極開展網上信訪、巡迴接訪、帶案下訪、遠程視頻接訪等工作,建立健全律師等第三方參與化解涉訴信訪的工作機制,及時就地解決涉訴信訪問題。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19.健全人民法庭基層訴訟服務視窗的職能。堅持和發揚“楓橋經驗”,發揮人民法庭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紐帶作用,努力實現矛盾糾紛的就地化解。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巡迴審判點為輔的法庭布局形式,最佳化人民法庭布局,構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網路。人民法庭可以依法直接受理和執行案件,並將其直接受理和執行案件的範圍通過適當方式在本轄區內公布。
20.加強巡迴審判工作。對於邊遠地區等交通不便地區,要以方便人民民眾訴訟為出發點,儘可能就地立案、就地開庭、就地審理、就地執行;要以便於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為出發點,深入到企業、社區等民眾集中、糾紛集中的地區進行巡迴審判。大力推廣車載法庭等巡迴審判模式,讓“流動的人民法庭”最大限度滿足人民民眾訴訟的需求。
21.建立健全特定類型案件的“快立、快調、快審、快執”機制。對於追索工資報酬、工傷賠償等涉及廣大職工和農民工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等案件,應當按照“快立、快調、快審、快執”的原則,儘快受理,適時調解,及時判決、執行。
22.積極推進和規範調解工作。對雙方當事人均有調解意願且有調解可能的糾紛、家庭與鄰里糾紛、法律規定不夠明確以及簡單處理可能失之公平的糾紛,應當在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優先運用調解方式,快速化解矛盾。加強對調解協定的司法確認工作,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的有效對接,完善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健全調處化解矛盾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23.不斷改進司法作風。要善於運用人民民眾聽得懂、易接受的語言和方式進行溝通交流,充分尊重公序良俗,堅決克服對訴訟參與人冷硬橫推的現象,堅決消除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等不良作風,堅決杜絕任何刁難訴訟參與人的現象。
三、加強領導,切實保障,確保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取得實效
24.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司法便民利民工作,院黨組要把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班子成員共同抓,做到措施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切實抓好各項制度、措施的落實。
25.積極爭取各方支持。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爭取黨委、人大、政府和政協對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支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在經費等方面提供切實保障。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本轄區內人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指導、支持和監督,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使這一工作更加科學規範。
26.全面加強信息化建設。各級人民法院要以“天平工程”建設為載體,加快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建設,充分發揮現代科技信息手段在司法便民利民方面的作用。因地制宜地推行遠程立案、網上立案、網上辦案、網上公告、預約辦案、電子簽章、電子送達、視頻提訊等便民措施;通過12368訴訟服務熱線、電子觸控螢幕、微博、微信、手機簡訊等載體為當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務。
27.加強便民利民的場所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訴訟參與人的候審室或者休息室,在法庭所在區域配備必要的物品保管箱、飲水器具、複印機等便民設施;為行動不便的傷病患者、殘疾人、老年人等參加庭審活動提供無障礙設施等便利。
28.積極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各級人民法院要自覺接受同級人大、政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注重發揮人民陪審員與人民民眾溝通的橋樑作用,多渠道收集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暢通民意溝通和反饋機制,勇於糾正工作中的缺點,及時彌補工作中的不足,不斷完善司法便民利民制度措施。
29.大力加強法制宣傳。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多種方式加強法制宣傳,使人民民眾在充分了解司法便民利民措施的同時,發揮司法裁判規範、指導、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著力推動全民守法。
30.及時總結先進經驗。各地人民法院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成熟的經驗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在積極改進和完善自身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同時,應當及時總結下級人民法院的典型經驗,推進司法便民利民工作不斷取得新進展。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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