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意見》在2004.02.13由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意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
  • 頒布時間:2004.02.13
  • 實施時間:2004.02.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2002年以來,各地認真貫徹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2]23號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法務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為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避免群體性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貢獻。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和社會矛盾糾紛的新特點,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當前,我國政治穩定,經濟發展,人民民眾安居樂業。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調整,社會矛盾糾紛表現出新的特點。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征地拆遷、企業改制重組破產等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不斷發生。部分地區民眾上訪、重複上訪、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增加,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十分緊迫和繁重。人民調解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訴訟程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觀念和道德水平、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有效途徑,是新時期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一定要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高度,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進一步增強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進一步加強指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中的優勢與作用,努力把各種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
二、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
2.大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工作要適應新形勢下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需要,不斷拓展工作領域,做到哪裡有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就在哪裡發揮作用。認真做好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房屋宅基地、生產經營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的調解。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著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征地拆遷、企業改制重組破產等方面的群體性、複雜性、易激化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採取各種措施,提高調解率、調解成功率和協定屬行率。
3.在調解工作中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調解的過程就是法制宣傳教育的過程。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分布廣、貼近民眾的優勢,堅持在調解工作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提高民眾的法律素質和道德修養。尤其是在黨和國家重大政策出台時,要結合調解事例有針對性地加強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增強時效性,從源頭上防範矛盾糾紛。
4.及時掌握和報告糾紛信息。人民調解組織應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矛盾糾紛的種類、數量、特點等信息以及人民民眾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基層司法行政機關要定期匯總人民調解組織反映的情況和信息,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並提出有關工作建議,使人民調解工作成為各級黨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5.有效防止矛盾糾紛激化。人民調解組織要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消滅在激化之前,防止因矛盾糾紛激化導致刑事案件和自殺事件。對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不了、有關部門一時難以解決的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要配合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教育、疏導、轉化工作,引導民眾自覺守法,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防止過激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三、嚴格依法及時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案件
6.依法及時審理。各地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對各類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案件,要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公正審理。
7.正確確定案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民事案件,案由仍按糾紛性質確定。但在司法統計時,應當將每類案件中包含的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案件數量單獨立項進行統計,以便有針對性地加強指導。
8.依法適用督促程式。當事人持已經生效的人民調解協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9.強化訴訟調解。人民法院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民事案件一般應當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經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協助訴訟調解,幫助人民法院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四、切實加強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制度建設
10.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認真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法務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迅速建立健全各種形式的人民調解組織。當前的重點是鞏固和加強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消除空白點;建立健全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堅持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民眾性和自治性,確保人民調解組織依法規範運行。為提高調解成功率,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糾紛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
11.努力提高調解隊伍素質。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選任人民調解員,積極吸收符合條件的離退休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法律工作者等志願者參加人民調解工作,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專兼職相結合的人民調解員隊伍。要按照《法務部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的意見》,今年對人民調解員普遍進行一次培訓,各地利用舉辦培訓班、以會代訓、旁聽審判、擔任人民陪審員等多種形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使其掌握人民調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規和工作技能,熟練製作人民調解文書。今後,人民調解員每年都要進行年度培訓。法務部將適時利用衛星遠程電化教育形式,對人民調解骨幹進行培訓。
12.增強人民調解工作效能。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便民、利民、親民和不收費的特點和優勢,利用“村頭”、“地頭”、“炕頭”等民眾易於接受的方式及時、就地調解矛盾糾紛。對於那些疑難複雜、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及時受理,及時調解。要積極創造條件,實現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印章,人民調解標識、程式、制度、文書“六統一”,保障人民調解的公正、規範和效能,不斷提高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五、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13.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與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及司法所要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多種形式的聯繫機制,加強溝通與協作,共同研究、及時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人民法院要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組織開展的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派出有經驗的法官就相關法律知識和調解技巧進行講解。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到法院旁聽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可以聘請有經驗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非經本人調解過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法官可以接受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的諮詢,但不得針對正在進行調解的具體糾紛直接發表意見。
14.司法行政機關要定期向黨委、政府匯報人民調解工作,主動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和支持,幫助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的同時,部署人民調解工作。努力將人民調解工作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相結合,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結合,與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相結合,使人民調解工作在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15.建立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將人民調解宣傳、培訓、表彰等經費列入業務經費預算,落實到位,並根據工作發展逐年增加,足額保障。要爭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等,落實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調解人員補貼經費,為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16.大力表彰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各地要採取多種形式,對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進行表彰獎勵。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宣傳人民調解員的模範事跡,激勵廣大人民調解員進一步做好人民調解工作,促使社會各界人士關心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17.切實加強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建設。人民法庭、司法所擔負著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職責。按照中央關於加強“兩所一庭”建設的要求,全面加強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隊伍建設和基本設施建設。要積極爭取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等專項資金使用到位,保障足額的配套資金用於司法所和法庭建設,努力改善辦公條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採取有力措施,進一步健全司法所組織機構,保證政法專項編制專職專用,為司法所配備政治上強、熟悉調解業務、懂法律、作風好的幹部。各級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人民法庭指導機構,繼續落實經濟發達地區人民法院對經濟不發達地區、欠發達地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對口支授,加強對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的職業道德素質、法律業務知識培訓,加強對人民法庭的物資建設,為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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