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表彰人民調解工作模範人民法庭人民調解工作模範司法所的決定》在2004.02.17由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表彰人民調解工作模範人民法庭人民調解工作模範司法所的決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
- 頒布時間:2004.02.17
- 實施時間:2004.02.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2002年以來,全國各地基層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中辦發[2002]23號檔案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法務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依法履行職責,勇於開拓創新,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了大量民間糾紛,為防止矛盾糾紛激化,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與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為表彰先進,進一步加強人民法庭、司法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經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推薦和評選,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決定授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雙橋人民法庭等51個單位為“人民調解工作模範人民法庭”;授予浙江省諸暨市楓橋鎮司法所等53個單位為“人民調解工作模範司法所”。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號召全國的人民法庭、司法所,向受到表彰的“人民調解工作模範人民法庭”和“人民調解工作模範司法所”學習,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求真務實,艱苦奮鬥,開拓創新,不斷推動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展,為維護社會穩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