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做好司法警察警銜評定授予工作的補充意見》在1992.11.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做好司法警察警銜評定授予工作的補充意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11.18
- 實施時間:1992.11.18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根據《國務院評授警銜工作協調小組第一次會議紀要》的精神,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做好司法警察警銜評定授予工作的意見》中有關評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銜的標準問題,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科員職務的司法警察,擔任基層法警隊長職務的,可以執行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評授警銜的標準。
以上意見,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