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個繼承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1年12月02日發布,自1951年12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1年12月02日
- 實施日期:1951年12月02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遺囑遺贈繼承
你院1951年10月20日函悉。茲僅就已知事實對所詢4個繼承問題,提供意見,希參酌處理。
一、霍玉蘭死後遺有財產,我們認為可由其配偶張玉琴與婆母霍張氏同為繼承人,至於繼承份的多少,可按死者之母及其配偶的具體情況協定處理或由法院酌情判定。
二、某烈士之妻擬將烈士所遺全部財產帶走改嫁的爭執,我們認為烈士之胞兄弟及母親以給烈士娶骨女為藉口,不讓烈士之妻帶走遺產。這是以封建迷信的說法為藉口,不能容許的,應予說服教育。但烈士的母親可與烈士的配偶同有繼承權利,可比照前一問題處理。至烈士死後之烈屬優撫待遇或其他利益,在烈士之配偶改嫁後,即應全部歸由烈士之母繼續享受。
三、直系血親中,子女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者,應由其所生之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分別代位繼承。
四、兄弟姊妹(已出嫁與未出嫁者同)間,僅於被繼承人無其他應為繼承之人[如配偶、子女(包括養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時,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被繼承人的伯叔及伯叔之子女、孫子女皆無繼承遺產的權利。
附:
河北省邱縣人民法院請示函
最高人民法院:
我縣法院最近處理案件,曾遇著幾個疑難問題,不知如何解決,請具體解答為盼!
一、邱縣一區孝固村農民霍張氏(忘記其夫名字)膝前二子:長玉蘭,妻張氏,名玉琴,無子女;次孟蘭,妻梁氏,有子女;在土改前已按三股分清(父母一股,二子各一股)各自度日,並無爭執,1950年8月,玉蘭病故,除埋葬花費外,尚餘地九畝,普通房屋四間,現在玉琴想帶產改嫁,婆母思想不通,以兒死無人奉養及父母對兒有繼承權為理由,不讓兒妻把她丈夫那份遺產全部帶走,致起爭訟。
二、公安局某同志,夫妻二人共同生活,1951年該同志犧牲了,其妻想把整個財產帶走改嫁,烈士分家另住的胞兄弟及烈士的母親,均以給烈士娶骨女為理由,不讓把烈士那份財產全部帶走,其妻不通,來院請示,迄未具體答覆。
三、父母死後,子女有代其父母繼承其父系應得財產的權利;假使外祖父母的財產到繼承開始時,外孫及外孫女有無代母繼承其母系應得財產的權利?
四、分家另住的同胞兄弟伯叔子侄及已出嫁的同胞姊妹有無相互繼承權?以上問題希鈞院具體答覆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