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趙汝是被沒收發還的財產應如何認定和繼承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趙汝是被沒收發還的財產應如何認定和繼承問題的批覆》在1988.08.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趙汝是被沒收發還的財產應如何認定和繼承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08.17
  • 實施時間:1988.08.17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民法[1988]第3號關於莫曼玲、莫曼榮、莫德林、莫德森與趙新燕、趙新民、田舜華繼承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我們研究認為:趙汝是於1951年被錯殺時,其家庭共有財產除留一小部分作為家屬生活費用外,全部被沒收。因此,趙汝是平反後發還的被沒收的財產以認定為趙汝是及其妻、妾的共有財產為宜。處理時,應先由共有人析產,屬於趙汝是的遺產部分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屬於其妻、妾的部分,由其各自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另外,考慮到趙汝芳(田舜華之母)與其弟趙汝是相互扶助等情況,可將趙汝是的遺產分給趙汝芳一部分,以示照顧。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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