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兄弟姊妹互相繼承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兄弟姊妹互相繼承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3年04月08日發布,自1953年04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3年04月08日
  • 實施日期:1953年04月0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遺囑遺贈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
1952年11月8日華法民書字第3656號來函收悉。關於兄弟姊妹間繼承問題,除夫妻間及父母子女間有互相繼承的權利,已在婚姻法上有明文規定外,其他親屬間的繼承問題,中央機關尚在研究中。來函提出兄弟姊妹互相繼承的問題,系因河北省人民法院有具體事件等待解決。本院認為:在被繼承人無配偶,又無直系血親繼承時,兄弟姊妹可以繼承;但如兄弟姊妹對於被繼承人生前關係惡劣,已無兄弟姊妹之關係可言者,應不承認其有繼承權。至於各繼承人繼承數額的多寡,不一定要平均,可按具體情況酌定。這是本院對於目前處理具體事件的意見。僅可作為法院內部處理問題時的參考。
附:
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關於河北省人民法院定縣
專區分院所詢兄弟姊妹間互相是否有繼承權利問題的意見請審查指示的請示
(華法民書字第3656號)
最高人民法院:
茲收到河北省人民法院定縣專區分院來星請示關於兄弟姊妹間互相是否有繼承權利的問題,原文稱:“近來有請求繼承其兄弟之遺產者,對這問題有的說‘兄弟姊妹間並非直系血親不應有繼承權’,有的主張‘如果生前曾予撫養死後曾予埋葬即應準予繼承’,有的認為‘不論是否負有義務即準其繼承’,主張不一,我們認為兄弟相互間並盡有撫養與埋葬義務者,即準予繼承,否則不準繼承應歸國家所有,是否適當請速示知。”本院意見,兄弟姊妹間繼承的問題原則上應是有條件的,譬如在生前曾予撫養,死後曾予埋葬,而死者本人並無父母子女繼承其遺產者,在清償完了他生前所欠外債之後,可以繼承;否則即不可以。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予指示。
1952年11月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