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孫大鯤等人訴孫大成等人房產確權、繼承一案的批覆》在1988.07.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孫大鯤等人訴孫大成等人房產確權、繼承一案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07.12
- 實施時間:1988.07.12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8)京高法字第76號《關於孫大鯤等人訴孫大成等人房產確權、繼承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我們研究認為:該案雙方爭執之14間房產確係孫大鵬、孫大玲、孫大鈞、孫大秀、孫大明之父孫兆驤1942年所購置。1951年重新登記房屋產權時,因孫兆驤表示過放棄產權,該房產權人改為孫兆麟、孫張氏,但不久,孫兆麟又將房產證及房屋歸還孫兆驤,交其管理、使用。“文革”期間孫兆驤本人將該房交公。1983年國家落實私房政策時,房管部門退給的房租結算款也交給了孫兆驤。孫兆驤長期對房屋行使所有權。孫兆麟、孫張氏生前從未提出異議。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以確認該房產權歸孫兆驤所有,由其五個子女孫大鵬、孫大玲、孫大鈞、孫大秀、孫大明依法繼承為宜。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