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代位繼承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1年06月15日發布,自1951年06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1年06月15日
- 實施日期:1951年06月15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遺囑遺贈繼承
河北省人民法院:
1950年4月25日法行字第20號呈請解答代位繼承問題,我們商詢法制委員會研究提意見後,該會未有確定的答覆。茲接1951年5月4日行字第8號報告並抄附前呈一件,要求對這類問題迅作答覆。茲將我們的意見分述:
(一)丈夫死後,其妻要求代位繼承的問題:我們認為夫妻間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但相互間不應有代位繼承的問題存在,也就是丈夫死後,妻不應代夫繼承翁婆的遺產,同樣的,妻死後,夫不應代妻繼承岳父母的遺產。據來文所稱:“丈夫死後其妻因與婆母不睦,分居度日,其婆母由其他子女供養,至婆母死後,其分居已久之兒婦,又要求代夫繼承遺產”,我們認為這個兒媳如有子女可以代父繼承遺產,但其本人不能代夫繼承遺產。如果丈夫生前已繼承其父(即兒媳的翁)的遺產,而在生前和死後一直沒有就大家庭財產中分割出來,則兒媳已經繼承了丈夫所已繼承的那一部份,當然現在仍可主張分割。但這並不是一個代位繼承的問題。
(二)關於寡婦要求代夫繼承丈夫胞兄遺產的問題,我們認為單就代位繼承一點來說,弟媳是沒有代夫繼承其兄遺產之權的。
1950年4月25日法行字第20號呈請解答代位繼承問題,我們商詢法制委員會研究提意見後,該會未有確定的答覆。茲接1951年5月4日行字第8號報告並抄附前呈一件,要求對這類問題迅作答覆。茲將我們的意見分述:
(一)丈夫死後,其妻要求代位繼承的問題:我們認為夫妻間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但相互間不應有代位繼承的問題存在,也就是丈夫死後,妻不應代夫繼承翁婆的遺產,同樣的,妻死後,夫不應代妻繼承岳父母的遺產。據來文所稱:“丈夫死後其妻因與婆母不睦,分居度日,其婆母由其他子女供養,至婆母死後,其分居已久之兒婦,又要求代夫繼承遺產”,我們認為這個兒媳如有子女可以代父繼承遺產,但其本人不能代夫繼承遺產。如果丈夫生前已繼承其父(即兒媳的翁)的遺產,而在生前和死後一直沒有就大家庭財產中分割出來,則兒媳已經繼承了丈夫所已繼承的那一部份,當然現在仍可主張分割。但這並不是一個代位繼承的問題。
(二)關於寡婦要求代夫繼承丈夫胞兄遺產的問題,我們認為單就代位繼承一點來說,弟媳是沒有代夫繼承其兄遺產之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