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的若干規定》在1985.11.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11.21
  • 實施時間:1985.11.21
簡介,司法統計工作的任務,司法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司法統計機構和人員,司法統計人員的職責,司法統計的原始記錄和報表,司法統計資料的積累和分析利用,司法統計工作的考核,司法統計工作的現代化,司法統計資料的對外提供和保密工作,

簡介

人民法院的司法統計是國家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一項重要的調查研究工作。司法統計對於黨和國家制定有關政策、法律,對於人民法院掌握情況,改進審判工作,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具有重要的作用。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加強法院司法統計工作,保證統計數據的準確、及時和統計工作其他各項任務的完成,特作如下規定:

司法統計工作的任務

(1)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法院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積累和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為審判工作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司法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

(2)上級人民法院管理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統計,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和指導全國法院的司法統計工作。各級人民法院在司法統計工作中應與本級政府統計機構加強協作,在業務上接受指導。
(3)上級人民法院應具體布置統計工作的任務;經常檢查各項工作完成的情況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情況,推廣經驗,表彰先進,採取措施,幫助後進;利用多種形式培訓司法統計人員。
(4)各級人民法院要把司法統計作為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由院長或一名副院長主管。
(5)司法統計工作由研究室(處、科)管理;尚未設立研究室(處、科)的法院,由辦公室管理。

司法統計機構和人員

(6)最高人民法院設統計處;高級人民法院除個別暫不需要的外,應設統計科;中級人民法院一般應配備兩名專職統計人員;基層人民法院應設專職統計人員,有的只設兼職的,其兼職不能過多;人民法庭應由一人兼管本庭的統計工作。
(7)各級人民法院應配備工作責任心強、熟悉審判業務、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統計人員,並要組織他們認真學習統計知識和法律知識,努力提高業務水平。
(8)統計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得輕易調動。必須調動時要報告上級人民法院的主管部門,並慎選合適的人接替,做好交接工作。

司法統計人員的職責

(9)統計人員負責匯總統計數字、填寫和報送統計報表;建立統計台帳;開展統計分析;按照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對統計資料進行整理、積累和歸檔;對下級人民法院和本院各庭的司法統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10)統計人員有權檢查下級人民法院和本院各庭的統計卡片、報表及台帳的填寫情況;有權督促下級人民法院和本院各庭按時報送報表或者其他統計資料;發現錯誤時,有權要求填報單位或者填寫人糾正。
(11)統計人員要實事求是,如實填寫報表,不得虛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任何人不得侵犯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如有違反,應依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分析情況,追究責任。

司法統計的原始記錄和報表

(12)各級人民法院處理的刑事、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均應以收結案登記卡片為統計的原始記錄。來信來訪統計,可以登記簿為原始記錄。
(13)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應由收案人在統計卡片上填寫案號、案由、收案日期等項目後,分別將收案卡片和結案卡片交統計人員和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應在結案後把結案卡片填寫齊全,及時交統計人員。
(14)統計人員收到收結案卡片後,要認真進行核對,對漏填、錯填的項目要及時查清補正,不得將錯就錯或者隨意填寫、塗改。
(15)各級人民法院月報表統計數字的起止時間,均應從當月的第一天起至最後一天止。
(16)統計人員在匯總填表後,要認真進行檢查核對。在確認無誤後,再填寫填表日期、簽名蓋章交核表人。
(17)基層人民法院主管統計工作的院領導,中、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辦公室)的領導應親自審核報表,在確認無誤後簽名蓋章。
(18)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的統計表,應於次月20日前寄出。中級人民法院向高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向中級人民法院的報送日期,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規定。

司法統計資料的積累和分析利用

(19)各級人民法院應按月將能夠反映法院工作情況的基本數據及其他常用的統計資料加工整理,建立統計台帳,以便日常掌握和使用。
(20)各級人民法院對建院以來的歷史統計資料,應抓緊時間整理,建立健全司法統計資料檔案。
(21)統計人員應每季、半年、一年開展綜合性的統計分析(有的還可以逐月進行統計分析),並根據具體情況不定期地開展專題性的統計分析。
(22)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應注意通過統計資料了解審判工作的基本情況;對從數字中反映出來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可組織力量進行深入調查。

司法統計工作的考核

(23)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統計工作要進行考核,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制,以增強統計人員的工作責任心,提高統計工作的質量,促進司法統計工作的開展。
(24)考核的主要內容是報表的質量和報送時間,以及統計工作其他任務的完成情況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核標準。對於成績突出者,可給予適當鼓勵或者獎勵。
(25)上級人民法院可將下級人民法院統計工作情況及時通報,以便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司法統計工作的現代化

(26)司法統計工作要逐步實現國家對統計工作統一提出的要求,即:統計指標體系完整化,統計分類標準化,統計調查工作科學化,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統計計算和數據傳輸技術現代化,統計服務優質化。
(27)各級人民法院要抓緊配備微型電子計算機和傳真機,注意做到統一機型,統一軟體,逐步在全國法院系統建立現代化的統計信息計算體系。
(28)在逐步裝備先進設備的同時,要注意組織統計人員學習電子計算技術的基本知識,掌握電子計算機的操作技術,充分發揮現代化設備的作用。

司法統計資料的對外提供和保密工作

(29)司法統計報表是國家的機密和絕密資料,要注意保密,不得泄露和遺失。對泄密和失密行為,應依照國家關於保密的規定,嚴肅處理。
(30)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統計資料應及時整理、立卷、歸檔。司法統計資料檔案由檔案部門保管,但不負責提供統計資料。
(31)各級人民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報送的統計報表,應由機要通信寄發或者由專人報送,以免遺失;使用電話報告統計數字時,可用報表的順序編號(即行、列號)代替項目名稱,以免泄密。
(32)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等較大範圍的年度綜合性統計資料,特別是死刑案件的統計資料,要嚴格控制傳送範圍。
(33)索取統計資料,必須嚴格履行批准手續。各級人民法院內部各單位需用統計資料的,由該單位負責人批准;本級黨政領導機關及有關政法部門需用統計資料,必須持有該機關的正式介紹函件,並經本院領導批准;其他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原則上不予提供。確有必要時,應具函說明所需內容、指標範圍及用途,由該單位領導簽名批准,並經本院領導批准。上述批准證明和介紹函件由統計人員登記留存。
(34)司法統計資料,一般僅供內部使用,未經提供資料的人民法院有關領導批准,不得在公開的檔案中引用或者對外發表。有關單位抄錄的統計資料,一律不準轉給其他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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