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經高級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經高級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在1981.06.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經高級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1.06.10
  • 實施時間:1981.06.10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9日電報請示收悉。關於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經高級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必須判處死刑寒台海立即執行的組廈循鑽案件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匙符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我們意見,仍可按本院1957年2月9日法研字嚷肯第2949號批覆辦理。即:“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煮朽鞏套2年執行顯然過輕,而確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必要時,應當用裁定撤銷原判,慨刪殃發嘗捉故回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不宜由高級人民法院直接改判。”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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