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無權判處死刑案件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無權判處死刑案件的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4年03月24日發布,自1964年03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無權判處死刑案件的函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4年03月24日
  • 實施日期:1964年03月2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刑事案件管轄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從死緩刑判定案件中發現的幾個問題及今後意見的通知已收閱。
我院認為,你們通過對1962年和1963年上半年處理的五百三十一件死緩案件的檢查,發現有的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在執行審批、覆核制度方面存在一些問題,並針對這些問題分析了產生的原因,提出了今後改進的措施,很好,很有必要。但在這個通知中,你們對於廬江縣白湖人民法庭判處抗拒改造犯胡廣月死刑的問題,沒有明顯地指出死刑應歸縣法院判決,人民法庭無權判處死刑,是不妥當的。請你們就此問題對有關的人民法庭進行檢查,切實地予以糾正,並請將檢查結果函告我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