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報送覆核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案件時應當一併報送原審判處和核准被告人死緩案卷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報送覆核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案件時應當一併報送原審判處和核准被告人死緩案卷的通知》在2004.06.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報送覆核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案件時應當一併報送原審判處和核准被告人死緩案卷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4年06月15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6月1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為貫徹我院2003年11月26日,法[2003]177號《關於報送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改判死刑和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覆核案件的通知》,正確適用法律、確保死刑案件質量,對報送覆核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案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審核下級人民法院報送覆核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限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案件時,應當對原審判處和核准該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否正確一併進行審查,並在報送我院的覆核報告中寫明結論。
二、各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准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限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應當一案一報。報送的材料應當包括:報請核准執行死刑的報告,在死緩考驗期限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綜合報告和判決書各十五份;全部訴訟案卷和證據;原審判處和核准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全部訴訟案卷和證據。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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