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印發《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印發《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2008.05.21由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印發《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
  • 頒布時間:2008.05.21
  • 實施時間:2008.05.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現將《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
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
為確保死刑案件的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和律師辯護、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現就人民法院審理死刑案件,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的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對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充分保障其辯護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並充分保障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對死刑案件辯護工作的指導,積極爭取政府財政部門落實並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經費。律師辦理死刑案件應當恪盡職守,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拒絕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被告人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再次拒絕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準許並記錄在案。
三、法律援助機構在收到指定辯護通知書三日以內,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辯護經驗的律師擔任死刑案件的辯護人。
四、被指定擔任死刑案件辯護人的律師,不得將案件轉由律師助理辦理;有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經法律援助機構同意,由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其他律師辦理。
五、人民法院受理死刑案件後,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案卷,並積極創造條件,為律師查閱、複製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提供方便。
人民法院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複製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實並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證據材料的複製費用,應當免收或者按照複製材料所必須的工本費減收。
律師接受委託或者被指定擔任死刑案件的辯護人後,應當及時到人民法院閱卷;對於查閱的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證人身份等情況的,應當保守秘密。
六、律師應當在開庭前會見在押的被告人,徵詢是否同意為其辯護,並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意見。
七、律師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申請鑑定或者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答覆並附卷。
八、第二審開庭前,人民檢察院提交新證據、進行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律師查閱。
九、律師出庭辯護應當認真做好準備工作,圍繞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量刑、訴訟程式等,從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等方面提出辯護意見,切實保證辯護質量,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十、律師接到人民法院開庭通知後,應當保證準時出庭。人民法院應當按時開庭。法庭因故不能按期開庭,或者律師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不影響案件審理期限的情況下,另行安排開庭時間,並於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律師和人民檢察院。
十一、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審判場所的安全保衛,保障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確保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
十二、法官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訴訟程式進行審判活動,尊重律師的訴訟權利,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律師發言的完整性。對於律師發言過於冗長、明顯重複或者與案件無關,或者在公開開庭審理中發言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進行人身攻擊的,法官應當提醒或者制止。
十三、法庭審理中,人民法院應當如實、詳細地記錄律師意見。法庭審理結束後,律師應當在閉庭三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十四、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對賠償事項進行調解時,律師應當在其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根據案件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依法提出有利於案件處理、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意見,促進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調解解決。
十五、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姓名及其所在的執業機構。對於律師的辯護意見,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在討論案件時應當認真進行研究,並在裁判文書中寫明採納與否的理由。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裁判文書送達律師。
十六、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律師提出會見法官請求的,合議庭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安排會見、聽取意見。會見活動,由書記員製作筆錄,律師簽名後附卷。
十七、死刑案件覆核期間,被告人的律師提出當面反映意見要求或者提交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接待,並製作筆錄附卷。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
十八、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對律師的業務指導和培訓,以及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不斷提高律師辦理死刑案件的質量,並建立對律師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機制。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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