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關於審理公證行政案件中適用法規問題的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關於審理公證行政案件中適用法規問題的請示》的答覆在1999.08.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關於審理公證行政案件中適用法規問題的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9.08.16
  • 實施時間:1999.08.16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審理公證行政案件中適用法規問題的請示》收悉,經徵求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意見,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是行政法規,《上海市公證條例》是地方性法規。兩者規定不一致時,人民法院應當選擇適用前者。另外,有關財產轉移的公證事務由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有利於保證公證結論的客觀性和公證性,也符合解決財產糾紛的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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