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吉林省高院“關於個體診所是否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吉林省高院“關於個體診所是否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請示”的答覆》在1999.01.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吉林省高院“關於個體診所是否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請示”的答覆
  • 頒布時間:1999年01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1月1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6〕59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關於個體診所是否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問題,法律、行政法規未作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如地方性法規有明確規定,可參照地方性法規的具體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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