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行政機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的行為是否屬於確認行政行為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行政機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的行為是否屬於確認行政行為問題的答覆》在2005.02.24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行政機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的行為是否屬於確認行政行為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 頒布時間:2005.02.24
  • 實施時間:2005.02.24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行政機關頒發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的行為是否屬於確認具體行政行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5號批覆中的“確認”,是指當事人對自然資源的權屬發生爭議後,行政機關對爭議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作的確權決定。有關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初始登記,屬於行政許可性質,不應包括在行政確認範疇之內。據此,行政機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的行為不屬於複議前置的情形。
此復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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