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李樹華、王英不服呼盟畢拉河林業公安局收容審查申訴一案的請示報告》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李樹華、王英不服呼盟畢拉河林業公安局收容審查申訴一案的請示報告》的答覆在1998.08.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李樹華、王英不服呼盟畢拉河林業公安局收容審查申訴一案的請示報告》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08.19
  • 實施時間:1998.08.19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李樹華、王英不服呼盟畢拉河林業公安局收容審查申訴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1.收容審查屬於強制性行政審查措施,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收容審查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2.取保候審屬於刑事強制措施,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取保候審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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