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違法收取電費的行為應由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答覆》在1999.11.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違法收取電費的行為應由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答覆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1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晉法行字第9號“關於對鄉鎮企業管理局是否有權對電業局非法收取農村分類綜合電價外的費用的行為進行處罰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即遵循特別法規定優於普通法規定的原則,對違法收取電費的行為,根據《電力法》第66條的規定,應由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