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農民長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權屬證明的土地應如何確定權屬問題的答覆》在1998.08.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農民長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權屬證明的土地應如何確定權屬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08.17
- 實施時間:1998.08.17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北海市鐵山港區營盤鎮白龍村公所坪底村委第八(三)生產隊不服合浦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處理糾紛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關於土地所有權規定的基本精神,對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但不能依法證明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並參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有關規定確定土地所有權。
此外,考慮到該案的爭議土地系農民長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權屬證明的特殊情況,建議你院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即:如果國家使用該爭議地,應參照國家徵用土地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