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提審時應適用何種程式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提審時應適用何種程式問題的答覆》在1994.03.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提審時應適用何種程式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03.04
  • 實施時間:1994.03.04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傳〔1994〕5號函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決定提審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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