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上級檢察院能否調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卷宗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上級檢察院能否調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卷宗問題的批覆》在1985.04.2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上級檢察院能否調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卷宗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85.04.27
  • 實施時間:1985.04.27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85)雲檢發字第8號文“關於上級人民檢察院能否調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卷宗的請示”收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三款“……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規定,經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上級人民檢察院根據辦案需要,有權調閱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卷宗。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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