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上級人民檢察院能否調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卷宗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上級人民檢察院能否調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卷宗問題的答覆》在1995.01.17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上級人民檢察院能否調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卷宗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5.01.17
  • 實施時間:1995.01.17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67號《關於上級檢察機關能否調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卷宗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精神,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同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可以查閱同級人民法院的有關案卷材料或者通過同級人民法院查閱下級人民法院的有關案卷材料,但是不應直接調閱下級人民法院的有關案卷材料。可以查閱的案卷不包括合議庭評議記錄、審判委員會討論記錄等法院內部對案件研究處理的意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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