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撤銷調解書的程式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6年09月20日發布,自1956年09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6年09月20日
- 實施日期:1956年09月20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調解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56)滬高法研字第4055號請示收到。關於撤銷調解書的程式問題,我們認為:可以參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處理,首先,仍應爭取用調解方式解決,如果調解不成,再組織合議庭進行審判。
一九五四年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與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一致,即:“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你院(56)滬高法研字第4055號請示收到。關於撤銷調解書的程式問題,我們認為:可以參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處理,首先,仍應爭取用調解方式解決,如果調解不成,再組織合議庭進行審判。
一九五四年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與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一致,即:“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