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正確執行兩個“補充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正確執行兩個“補充規定”的通知》在1988.01.27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正確執行兩個“補充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88.01.27
  • 實施時間:1988.01.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自1988年1月21日起公布施行。為了正確執行這兩個“補充規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對在兩個“補充規定”公布施行後發生的案件,依照兩個“補充規定”的規定辦理。
二、在兩個“補充規定”公布施行前發生的、已由人民法院依照當時的法律規定作出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不再變動。
三、對在兩個“補充規定”公布施行前發生,公布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依照刑法第九條規定的原則辦理。
1988年1月27日
司法解釋(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