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兩個《補充規定》中有關幾類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兩個《補充規定》中有關幾類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在1988.10.22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兩個《補充規定》中有關幾類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88.10.22
  • 實施時間:1988.10.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根據人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現將有關幾類案件的管轄問題通知如下:
一、逃匯、套匯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挪用公款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不報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1988年10月22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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