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做好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增編補充幹部工作的通知》在1993.08.13由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事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做好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增編補充幹部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事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3.08.13
- 實施時間:1993.08.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人事(勞動人事廳)廳(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為加強法院、檢察院建設,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中央決定在“八五”期間給法院、檢察院增加編制(方案已經下達)。按照政法[1993]10號檔案規定的精神,這次增編要貫徹精簡上層、充實基層的原則,要與國家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相銜接,並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辦法,嚴格把好進人關。現就增編補充幹部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這次增編補充幹部的來源,主要是政法專業學校和大專院校畢業生、部隊轉業軍官,以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適合人事政法工作的幹部。邊遠地區及條件艱苦的勞改、勞教單位設立的法院、檢察機關,可在批准的指標內從社會上招收部分工作人員。對於是否從企業中學過政法專業、適合人事政法工作的幹部中補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
二、補充幹部必須堅持以下條件:
(一)政治條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改革開放政策,品行端正,作風正派,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沒有受過刑事處分和行政紀律處分。
(二)文化條件: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邊遠或條件艱苦的地區可適當放寬到高中或中專文化程度。
(三)年齡條件:年齡一般應限於三十五周歲以下。
(四)身體條件:五官端正,身體健康(體檢標準另行規定)。
三、補充幹部要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採取考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考試採取筆試和大幅度的方式,全面測試擬補充幹部的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以及適應職位要求的業務素質與工作能力。在考試的基礎上,對擬補充幹部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及是否需要迴避的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考試的具體內容、方式、程式等由人事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會同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組織實施。
四、要嚴格補充幹部的審核審批制度。經考試考核合格的幹部必須填報《法院補充幹部審批表》、《檢察院補充幹部審批表》(表樣附後),經用人法院、檢察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核同意後,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門審批。
沒有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核同意的意見,地(市)以上人事部門一律不予批准;未經地(市)以上人事部門批准,所補充的人員不能成為法院、檢察院的幹部。
五、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法院、檢察院要充分認識給政法總計產編的重要意義,切實把這次補充幹部的工作做好,確保新進幹部的質量。要加強對補充幹部工作的領導,嚴格進人紀律,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和走後門的,要堅決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