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業務經費困難問題的通知》在1985.08.31由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業務經費困難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85.08.31
- 實施時間:1985.08.31
《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業務經費困難問題的通知》在1985.08.31由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業務經費困難問題的通知》在1985.08.31由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財政廳(局):為了解決人民法院經費開支困難的問題,財政部根據中共中央[1982]36號...
《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於法院業務費開支範圍的規定》在1985.09.20由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頒布。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保證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對法院業務費的開支範圍規定如下:一、辦案費 1.訴訟文書、表冊用紙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7月1日發布的意見通知。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 發布單位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法發〔2016〕...
”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政府工作報告》和有關檔案要求,認真對待並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因“兩庭”建設等造成的外欠債務問題。二、按照現行的國家行政管理體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兩庭”建設及其他辦案辦公基本設施建設屬於地方人民政府投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於加強訴訟費用管理的暫行規定》在1989.09.18由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於加強訴訟費用管理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 頒布時間 1989.09.18 實施時間 ...
二、對《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276號)規定的人民法院業務費開支範圍作適當修改,在人民法院業務費中增設“人民陪審員費用”科目,用於核算人民陪審員的上述各項費用:原“勞務費...
現將財政部對《關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作兩點原則修改的緊急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今年(1986年)二月全國政法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了要認真解決政法機關的業務經費保證問題。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長會議也提出,各級檢察機關要提請...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取和結算等事宜的通知》在1999.10.09由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高級人民法院、各計畫單列市財政局和中級人民法院,...
為了解決辦案經費問題,我院會同財政部於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下發了《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業務經費困難問題的通知》,各級法院應對辦案經費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掌握實際需要的規律,提出實事求是的預算,提請有關部門解決。以上通知,在...
第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可按一定比例適當集中一部分訴訟費用,用以統一購置必需的業務設備和適當補助貧困地區的法院業務經費。具體集中比例和使用分配辦法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可適當集中一部分,用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現將財政部1990年8月13日(90)財預字第79號《關於加強公、檢、法部門罰沒收入管理和保證辦案經費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明年起,法院業務經費將在國家預算收支...
四、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的訴訟費用,要專項用於下級法院業務建設,除按一定比例返還給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主要用於全國法院系統統一購置必需的業務設備;根據需要補助貧困地區人民法院業務建設;地方人民法院自力無法解...
聯合上報財政部,同時抄報我院。各級法院在貫徹執行《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公檢法司部門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時,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同級財政協商解決,並將專項經費執行情況報我院計畫財務裝備局。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於做好2000式審判服、檢察服換裝工作的通知》在2001.02.21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財政部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於做好2000式審判服、檢察服換裝...
《人事部、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範圍和標準的通知》在1997.12.04由人事部, 財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財政廳(局),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1962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的規定》下達後,各地在貫徹執行上都很認真,對改進贓款贓物的沒收和處理工作,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具體執行中還遇到了不少問題。為此,根據各地對原規定...
(5)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國家“十五”計畫期間的前三年解決沒有審判場所的問題。貧困地區人民法院應力爭在此期間內基本完成上述任務。各級人民法院對審判場所功能不全、法庭數量不足、不能適應審判工作需要、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開展的審判法庭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對法院訴訟費用免徵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的復函》的通知在1990.03.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現將財政部(90)財綜字第24號“關於對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據查,今年以來,有的高級人民法院與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總工會就工會經費收繳問題會簽發文。我們認為,企事業、機關單位與其建立的工會組織之間撥交工會經費屬其內部事務,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
用以其他項目的開支。以上各項,望各級人民法院遵照執行。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發現問題,堅決予以糾正。對違反紀律的,必須嚴肅查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特此通知。
要切實解決制度不完善和制度不落實的問題。要把制度建設貫穿於反腐倡廉建設的各個環節,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形成用制度規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制約機制。要重點加強對法院各級領導幹部...
為提高人民法院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專業化水平,進一步推進人民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做好書記員聘任制改革和試點工作,妥善解決聘任制書記員契約解除或期滿後的社會保險關係銜接問題,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對聘任契約...
《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辦法》在2003年12月26日由財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訴訟費的管理與使用,切實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
--爭取中央投資項目進行建設時,屬於地方配套資金必須納入地方基本建設計畫予以解決;--不再以自籌方式解決基建資金不足,防止因基本建設問題形成新的債務;--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設管理檔案。高級人民法院要對轄區內法庭建設進行動態管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