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取和結算等事宜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9.10.09
- 實施時間:1999.10.09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取和結算等事宜的通知》在1999.10.09由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高級人民法院、各計畫單列市財政局和中級人民法院,...
所制訂的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備案。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實行,原法(司)發〔1989〕25號《關於加強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財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財政局:《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已於9月1日開始實行。為了加強訴訟費用的管理工作,特作以下規定:(一)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訴訟費用屬於國家規費。考慮到...
4.各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的管理,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即“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管理方式,我院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辦法》下發以後,各地正在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人民...
五、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的訴訟費用要單獨核算,不得用於自身經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返還給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政府的訴訟費用,要嚴格按照財政部財文字〔1996〕4號檔案的規定使用。六、要加強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上繳...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辦法》(財公字[1999]406號)的規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委託中國農業銀行及各指定分支機構統一辦理訴訟費用的代收和結算事宜,並聯合下發了《關於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取和結算等事宜的通知》...
的通知在1990.03.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現將財政部(90)財綜字第24號“關於對法院訴訟費用免徵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的復函”一文,轉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
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現就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銀行(含其分理處、營業所和儲蓄所)以及其他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印發的《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訴訟費用的實施辦法》(法〔1996〕81號)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訴訟費用的具體解繳事項通知如下:一...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查詢、凍結和扣劃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銀行存款的通知》,同樣適用於軍隊系統的企事業單位。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
為了確保匯達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降低該類不良資產處置的成本,現就與其民事訴訟相關的問題通知如下: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匯達資產公司在清理、處置中國人民銀行歷史遺留的不良資產所形成的糾紛案件時,應同樣適用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