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訴訟費用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訴訟費用管理的通知》在1999.09.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訴訟費用管理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9.09.20
  • 實施時間:1999.09.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據中央有關部門反映,目前,有些法院在訴訟費用的收取和管理使用中存在一些違反規定,甚至是違反政紀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有的法院仍存在超標準、超範圍等違規收費,有的法院不按規定使用訴訟收費的統一票據,有的法院未經財政部門許可超出規定的範圍和標準使用訴訟費用,有的法院至今仍未將訴訟收費統一起來,而是以庭為單位自行收取訴訟費用,發生坐收坐支的違紀情況。為了進一步嚴格訴訟費用的管理,堅決杜絕一切違反規定收取和管理使用訴訟費用的情況,特重申如下:
1.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所確定的收費範圍、項目和標準收取訴訟費用,堅決實行“無明文規定不收費”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超出上述的規定,自行制定收費辦法,自行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
2.各級人民法院不得以收取訴訟費用的名義拉贊助、搞攤派,除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訴訟費用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3.訴訟收費票據是一種重要的文書,要嚴格管理和使用。各級法院收取訴訟費用必須使用統一的票據,不得使用其他的票據,更不得自行制定收費票據。
4.各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的管理,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即“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管理方式,我院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辦法》下發以後,各地正在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辦法》和省級財政部門與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制定的實施細則執行。財政部門從預算外資金專戶撥付給法院的“業務補助經費”,是各級法院業務經費的重要來源,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範圍管理使用。未經省級財政部門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將“業務補助經費”用以其他項目的開支。
以上各項,望各級人民法院遵照執行。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發現問題,堅決予以糾正。對違反紀律的,必須嚴肅查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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