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印發《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訴訟費用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印發《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訴訟費用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6.06.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印發《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訴訟費用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6.19
  • 實施時間:1996.07.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財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財政局:
現將《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訴訟費用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與《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暫行管理辦法》及你們制訂的實施細則一併下達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訴訟費用的實施辦法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訴訟費用的具體解繳、使用、管理等事項提出以下實施辦法:
一、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除外,下同)收取的訴訟費用,在上交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前按5%的比例進行集中,並上繳最高人民法院預算外資金過渡帳戶。
二、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本轄區各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集中部分的匯總、上繳工作,每季度終了之後十五日內將集中部分匯至最高人民法院,並同時報送各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季度收入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對集中的訴訟費用在每季度終了後二十五日內繳入財政部預算外資金專戶,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於年初,根據上年度集中的訴訟費用數額,提出當年使用分配計畫,報經財政部批准後,由財政部按此計畫從預算外資金專戶中撥付。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要將財政部批准的使用分配計畫抄送省級和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
四、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的訴訟費用,要專項用於下級法院業務建設,除按一定比例返還給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主要用於全國法院系統統一購置必需的業務設備;根據需要補助貧困地區人民法院業務建設;地方人民法院自力無法解決的特殊業務困難以及經財政部批准的其他開支。
五、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的訴訟費用要單獨核算,不得用於自身經費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返還給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政府的訴訟費用,要嚴格按照財政部財文字〔1996〕4號檔案的規定使用。
六、要加強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上繳及返還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如發現有違反《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暫行管理辦法》和本實施辦法的情況,將在應返還數額中扣除10%-20%,並視其情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處分的若干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七、本實施辦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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