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集中部分訴訟費用具體解繳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集中部分訴訟費用具體解繳事項的通知》在1996.09.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集中部分訴訟費用具體解繳事項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9.06
  • 實施時間:1996.09.0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印發的《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訴訟費用的實施辦法》(法〔1996〕81號)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訴訟費用的具體解繳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收取的訴訟費,在上交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前按5%的比例進行集中”,指按各級法院收取訴訟費的總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總額)計算。
二、各高級人民法院、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本轄區的匯總上繳工作,將集中部分於每季度後十五日內上繳最高人民法院。
三、各高級人民法院、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按季上繳工作的同時,報送《法院系統訴訟費季度匯總表》和軟碟各一份。
四、各高級人民法院、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管理要由財務部門單獨核算,設立專門帳戶,不能與財政撥款戶混用。
五、對各高級人民法院、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繳訴訟費中,如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的情況,將在應返還全省總額中扣除10%-20%。
六、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的訴訟費用,除返還各高級人民法院、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外,剩餘部分的使用和各單位的解繳情況,每年度終了後,將通報全國,接受監督。
七、最高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的專用帳戶:
戶 名:最高人民法院
帳 號:144020-97
開戶行:工商行珠市口支行正陽門分理處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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