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在2001.10.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10.25
  • 實施時間:2001.10.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各級人民法院陸續依法受理了一批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所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數額也很大,要求適當給予減免。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費用負擔,使這部分不良資產得以儘快依法處置,現對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屬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抗訴和申請執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計算,減半交納。
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
三、對於訴訟過程中所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金額收取。
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改變計費方式以及違反規定加收訴訟活動費、執行活動費等其他費用。
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至2006年2月28日廢止。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已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的,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再追收。
20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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