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匯達資產託管有限責任公司清收、處置不良資產所形成的案件時適用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通知》在2006.10.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匯達資產託管有限責任公司清收、處置不良資產所形成的案件時適用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6.10.30
- 實施時間:2006.10.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匯達資產託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匯達資嚴公司)系經銀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於2005年8月1日成立的專門接收、管理和處置中國人民銀行歷史遺留的不良資產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其前身是光大資產託管有限責任公司,現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據銀監會“銀監復[2005]148號”批覆規定,匯達資產公司執行現行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有關政策和制度。為了確保匯達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降低該類不良資產處置的成本,現就與其民事訴訟相關的問題通知如下: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匯達資產公司在清理、處置中國人民銀行歷史遺留的不良資產所形成的糾紛案件時,應同樣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不良貸款案件所發布的司法解釋及有關答覆、通知的規定。
20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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