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檢察機關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專項宣傳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檢察機關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專項宣傳活動的通知》在1992.02.2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檢察機關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專項宣傳活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2年02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2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為進一步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和廣大人民民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共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發布一周年時廣泛開展宣傳活動的通知》精神,現決定,二月下旬至三月底在全國範圍內廣泛開展檢察機關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專項宣傳活動。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宣傳活動要緊緊圍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突出重點,緊密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突出檢察特色。要大力宣傳“決定”的重要意義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的地位和作用,闡述“決定”的內容;大力宣傳檢察機關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措施、情況、取得的成果及今後工作安排。通過宣傳使廣大人民民眾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更深刻的認識,進一步提高維護社會治安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二、宣傳活動要有一定的規模和聲勢。要運用多種宣傳手段、採取多種宣傳形式,力求豐富多彩、生動活潑、紮實見效。新聞宣傳要充分利用報刊、電台、電視等輿論工具,力爭覆蓋面廣;社會宣傳要重視發揮宣傳欄、櫥窗、文藝演出、法制講演、小型圖片流動展覽等簡便易行的宣傳方式、努力擴大宣傳效果。
三、要加強對宣傳活動的組織領導。各級領導要把搞好這次專項宣傳活動作為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儘快制定具體工作計畫,認真抓緊實施,抓出成效。
各地貫徹本通知的情況請在四月底以前向高檢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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