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紀檢察廳關於執行立案標準的請示答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紀檢察廳關於執行立案標準的請示答覆》在1990.02.1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紀檢察廳關於執行立案標準的請示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0.02.16
  • 實施時間:1990.02.16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法紀檢察處:
你處二月六日《關於執行立案標準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玩忽職守、重大責任事故案件的立案標準中經濟損失數額的掌握問題,應按照我院(89)高檢發(法)字第41號檔案規定數額5萬元執行。
二、玩忽職守與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足5萬元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亦應立案偵查。
三、你院對上述兩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原執行“3萬元”的立案標準,如案件已作了處理的,不再改變;如案件立案後未偵查終結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此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