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買賣尚未加蓋印章的空白《邊境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買賣尚未加蓋印章的空白《邊境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在2002.09.2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買賣尚未加蓋印章的空白《邊境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2002.09.25
  • 實施時間:2002.09.25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渝檢(研)[2002]11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買賣尚未加蓋發證機關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專用章印鑑的空白《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的行為,不宜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按濫用職權等相關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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