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海事局工作人員如何使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海事局工作人員如何使用法律問題的答覆》在2003.01.1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海事局工作人員如何使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3.01.13
  • 實施時間:2003.01.13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於遼寧海事局的工作人員是否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主體認定請示》(遼檢發瀆檢字[2002]1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國辦發[1999]90號、中編辦函[2000]184號等檔案的規定,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的管理職權,是國家執法監督機構。海事局及其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在從事上述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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