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企業以“高開低征”的方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企業以“高開低征”的方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在2004.03.1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企業以“高開低征”的方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頒布時間:2004.03.17
  • 實施時間:2004.03.17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關於稅務機關通過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高開低征”的方法吸引稅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請示》(蘇檢研請字[2003]第4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不具備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虛報為一般納稅人,並讓其採用“高開低征”的方法為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於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200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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