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盜竊骨灰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盜竊骨灰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發布於2002年9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盜竊骨灰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
  • 發布時間:2002年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布文號】[2002]高檢研發第14號
【發布日期】2002-09-18
【生效日期】2002-09-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盜竊骨灰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
[2002]高檢研發第14號
2002年9月18日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關於對盜竊骨灰行為可否比照盜竊屍體罪定性問題的請示》(吉檢發請字[2002]1號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骨灰”不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的“屍體”。對於盜竊骨灰的行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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