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盜竊骨灰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在2002.09.18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盜竊骨灰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2002.09.18
- 實施時間:2002.09.18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關於對盜竊骨灰行為可否比照盜竊屍體罪定性問題的請示》(吉檢發請字[2002]1號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骨灰"不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的“屍體”。對於盜竊骨灰的行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