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9.06.21
- 實施時間:1999.06.21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於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請示》(遼檢發研字[1999]3號)收悉。經研究,並根據高檢院領導的批示,答覆如下:
對於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