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搞好查處偷稅、抗稅案件工作的聯合通知》在1986.06.1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財政部頒布。
《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搞好查處偷稅、抗稅案件工作的聯合通知》在1986.06.1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財政部頒布。
《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搞好查處偷稅、抗稅案件工作的聯合通知》在1986.06.1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財政部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搞好查處偷稅、抗稅案件工作的聯合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財政...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查處偷稅、抗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在1993.07.2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查處偷稅、抗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積極查處偷稅抗稅案件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87年04月21日發布,自1987年04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國務院《關於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指出:最近一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依法查辦偷稅、抗稅犯罪案件的通知》在1992.10.1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依法查辦偷稅、抗稅犯罪案件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積極配合稅收、財務、物價大檢察,深入開展打擊偷稅抗稅犯罪鬥爭的通知》在1991.09.2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積極配合稅收、財務、物價大檢察,深入開展打擊偷稅抗稅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依法嚴懲偷稅抗稅犯罪的通知》在1990.08.3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依法嚴懲偷稅抗稅犯罪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在1992.09.1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關於懲治偷稅、抗稅...
為了保證檢察機關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實現稅務檢察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稅務局研究,認為檢察機關與稅務機關之間建立偷稅抗稅案件的備案、移送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辦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在1992.03.1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辦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套用...
10 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搞好查處偷稅、抗稅案件工作的聯合通知 1986年6月16日 [86]高檢會(二)字第9號 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該通知不再適用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
適應形勢的發展,有力地打擊偷稅、抗稅、騙取出口退稅和逃避追繳欠稅等犯罪(以下簡稱涉稅犯罪),保證新稅制的順利實施,更好地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稅務總局研究,現就進一步加強稅務檢察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關於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在查處案件工作中協調配合的暫行規定,於198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1] 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關於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在查處案件工作中協調配合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舉報工作的決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舉報工作的決定(1993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辦公會議通過)1988年以來,在各地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支持下,各級檢察...
參與偷稅犯罪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查處偷稅、抗稅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