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關於建立偷稅抗稅案件備案、移送制度的通知》在1991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關於建立偷稅抗稅案件備案、移送制度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1年10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1年10月21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關於建立偷稅抗稅案件備案、移送制度的通知》在1991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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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偷稅、抗稅案件,一般可先由稅務機關查處;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將全案材料移送所在地的市、縣、區檢察院,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對稅務機關移送的偷稅、抗稅案件,應將查處情況通報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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