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關於建立偷稅抗稅案件備案、移送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關於建立偷稅抗稅案件備案、移送制度的通知》在1991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關於建立偷稅抗稅案件備案、移送制度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1年10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1年10月21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
全文內容
隨著稅務檢察室在全國的普遍建立,檢察機關與稅務機關在查處偷稅抗稅案件方面的聯繫和配合進一步密切。
為了保證檢察機關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實現稅務檢察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稅務局研究,認為檢察機關與稅務機關之間建立偷稅抗稅案件的備案、移送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檢察機關(稅務檢察室)對所有達到立案標準的偷稅抗稅案件及其線索,均應填寫《偷稅抗稅案件登記表》,進行備案。對其中已經受理或立案的重大案件,應當按規定逐級報送上級檢察機關備案。
二、稅務機關查處的達到立案標準的偷稅抗稅案件,均應向檢察機關移送或備案。對其中重大案件,應當按規定逐級報送上級稅務機關備案。
三、稅務機關對達到立案標準、認為需要移送的案件,應當製作《移送案件意見書》,連同有關案件材料一併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對全案材料進行審查,然後決定是否立案,並分別製作《立案通知書》或《不立案通知書》,通知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達到立案標準、認為不需要移送的案件,應當製作《備案意見書》,連同簡要案情,向檢察機關備案;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需要受理或立案的,可以要求稅務機關移送有關案件材料。
四、對數額已達到立案標準,但按稅收法律、法規可以減輕或免除稅務行政處罰的偷稅抗稅案件,稅務機關在依法處理後,應向檢察機關備案或移送;是否立案查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弄事責任,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
五、檢察機關對於自己發現受理的偷稅抗稅案件,應當在備案的同時,將簡要案情及查處結果及時書面通報稅務機關。
六、對於檢察機關參與稅務機關查辦的偷稅抗稅案件,如果查明存在犯罪事實,檢察機關可以先受理或立案,然後根據需要由稅務機關移送有關案件材料。
七、各級檢察機關和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上述原則規定,具體研究建立健全本地區偷稅抗稅案件的備案、移送制度。在執行本通知中有什麼問題,望及時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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